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