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