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