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并有权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