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五)横跨城市道路的;(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