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