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体外立面、门前、窗外、阳台外、外走廊堆放、吊挂设施和物品;(二)在护栏、路牌、电(灯)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三)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四)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五)在户外屠宰禽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