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门窗或者路面、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以及其他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或者刻画;不得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道路两侧、交通路口以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派发广告、经营性宣传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