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