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