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变更、修饰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3米。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