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
(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