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