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及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