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