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的决议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章执法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协作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
(二)监测、鉴定、检查、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接受移送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三)通过协助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出具专业意见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四章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录音、拍照、摄像等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逾期未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第五章执法保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移送;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
(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
(五)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
(六)擅自设立行政处罚或者改变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程序;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交;
(八)截留、私分涉案物品或者罚款、没收财物;
(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十)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和制式服装;
(十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十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
(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