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