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