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