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