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监督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