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通过淮南市公共信息网站公示,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