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