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执法不协作、怠于协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