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执法不协作、怠于协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