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逾期未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