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