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

(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