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