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