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