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规定配置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