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规定配置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