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