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