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