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

(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三)通过协助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出具专业意见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