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市容保洁、绿化作业、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城市绿化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公路保洁和公路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采石取土场作业和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应当冲洗干净,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五)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铺装;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化、铺设礁渣、砾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设置自动喷淋、喷雾系统等措施,防止扬尘。
(七)施工工地内的散装物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需要临时存放在施工工地的,应当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全部覆盖防尘网(布),或者辅以定期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和湿法施工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九)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
(三)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布)覆盖。
(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上道路前应当冲洗车辆。
(五)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六)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
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加以覆盖或者建设自动喷淋系统。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料堆场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码头堆场、矿山、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消纳场、填埋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长期存在的闲置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
(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四)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符合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施工工地未按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围墙的,工程竣工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与沉淀池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和周边道路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内主要区域及主干道地面铺设硬底化等防尘材料,并辅以防尘措施的;
(四)未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内的散装物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布)遮盖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五)未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