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