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道路绿化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四)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