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或者半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