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国家或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喷雾频次。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