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瓷土、瓷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堆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其中大型堆场必须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
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加以覆盖或者建设自动喷淋系统。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料堆场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码头堆场、矿山、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消纳场、填埋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长期存在的闲置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