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并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治措施;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并落实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