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