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