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