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