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