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