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