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分析空气质量,并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条件,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