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